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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昌兵与被告唐文江、梅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兵,唐文江,梅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744号原告:刘昌兵,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兰,大竹县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江,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梅健,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昌兵与被告唐文江、梅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昌兵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昌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刘昌兵负担。审判员 胡 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定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