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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鑫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051号原告:丁鑫,女,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地址: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鑫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鑫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4元减半收取79.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