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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覃夜明户与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民委员会老覃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夜明户,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民委员会老覃村第九村民小组,覃保健户,覃宝民户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3018号原告:覃夜明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户主:覃夜明,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民委员会老覃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委会老覃村。代表人:覃雪松,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覃保健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户主:覃保健(曾用名:覃宝健),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第三人:覃宝民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户主:覃宝民(曾用名:覃保民),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上述二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友思,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夜明户诉被告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民委员会老覃村第九村民小组、第三人覃保健户、覃宝民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覃夜明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夜明户在宣判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夜明户撤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覃夜明户负担。审 判 长  唐 宁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人民陪审员  孙志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微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