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景连与张书文、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连,张书文,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执605号申请人:李景连,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书文,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城乡光明村。法定代表人:张书文,系经理。李景连申请执行张书文、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已对(2015)大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时提供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确认单、预交上诉费通知单、诉讼费汇款明细的复印件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息表原件等证明文件。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于2015年10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汇出诉讼费100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将汇款回执提交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也不了解该情况,因此并未将该案作上诉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将相关上诉材料提交给大连市中��人民法院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案件,立案案号为(2017)辽民终1133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连月亮湾生态园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转入审理程序,因此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曹洪涛审判员杨东辉助理审判员丛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