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1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刘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刘武,林勤,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莆田市诚越贸易有限公司,肖咏,林祖荣,陈吓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负责人:黄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华,男,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朝昇,男,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刘武,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勤,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勤。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立。被执行人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武。被执行人莆田市诚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被执行人肖咏,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祖荣,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吓四,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刘武、林勤、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双洋鞋业有限公司、双洋贝斯特(莆田)皮革有限公司、莆田市诚越贸易有限公司、肖咏、林祖荣、陈吓四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629818.73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芬芬窗体底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