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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行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张朝信与睢宁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睢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睢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永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乔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永春,该局高集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