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张朝信与睢宁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睢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4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睢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永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乔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永春,该局高集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人民陪审员 苏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