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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542号之一被执行人:林海,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林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海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浙KE918**车一辆,已依法查封和进行网上布控,但未实际扣押,除此被执行人林海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调查,查明其去向不明。故本案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