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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洪珊玲、洪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珊玲,洪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民终4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珊玲,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瑞珍,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珊玲因与被上诉人洪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珊玲、被上诉人洪瑞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珊玲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洪珊玲分期偿还尚欠洪瑞珍的借款。事实和理由:洪珊玲经济十分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尚欠洪瑞珍的借款本息,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分期付款。洪瑞珍辩称,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维持原判。洪瑞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洪珊玲偿还洪瑞珍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洪珊玲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洪珊玲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借条》1份给洪瑞珍收执,《借条》主要载明“借条本人洪珊玲今借到洪瑞珍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借款人:洪珊玲2016、2、18”。一审法院认为,洪珊玲向洪瑞珍借款70000元,有洪珊玲出具的《借条》1份为据,应予确认。洪瑞珍、洪珊玲之间的借款合同,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洪瑞珍请求洪珊玲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洪瑞珍、洪珊玲未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洪瑞珍要求洪珊玲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洪珊玲关于本案借款是赌债及其已偿还2698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洪珊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洪瑞珍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775元,由洪珊玲负担。二审期间,洪珊玲提供《受案回执》一份,证明王晓清、洪瑞珍母女共同经营六合彩的事实。洪瑞珍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公安机关的受理回执,公民只要有报案,公安都要出具回执,并不代表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洪珊玲所称王晓清涉嫌非法经营罪,其虽与洪瑞珍是母女,但法律上是独立个体。该刑事案件已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逮捕,该案已终结,也无法证明王晓清涉嫌非法经营罪。本院认为,洪珊玲提供的《受案回执》体现的是案外人王晓清涉嫌非法经营被南安市公安局立案,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二审期间,除洪珊玲认为本案债务是六合彩赌债而非借款,请求分期支付以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本院对无异议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务是否为赌债;洪珊玲是否应当偿还洪瑞珍借款70000元。本院认为,洪珊玲称本案债务系赌债,但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洪珊玲向洪瑞珍借款70000元,有洪珊玲出具的《借条》为据,故洪珊玲应偿还洪瑞珍借款70000元。由于债权人洪瑞珍不同意分期还款,原审判决洪珊玲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洪瑞珍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洪珊玲上诉要求分期偿还,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洪珊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献平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洁瑜速 录 员  郑伟江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