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小丹与被执行人韩德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丹,韩德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9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丹,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韩德静,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小丹与被执行人韩德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韩德静未缴纳执行费,向申请人共计偿还0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