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77号。负责人:张青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王天培(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被告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