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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广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香,李娜,李娇,李红,徐广雪,徐兴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长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秋香,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忠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娜,女,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忠的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娇,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忠的二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红,女,1994年2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害人李忠的三女。被告人徐广雪,男,1992年9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兴发,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吉J5C4**车辆所有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徐广雪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秋香、李娜、李娇、李红于2017年11月27日与被告人徐广雪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给付。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徐广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兴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秋香、李娜、李娇、李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丹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甘晓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慈中源-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