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彦民与被申请人刘凤成、计春江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彦民,刘凤成,计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保75号申请人刘彦民,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刘凤成,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计春江,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北沟村。申请人刘彦民因与被申请人刘凤成、计春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彦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凤成、计春江在景星信用社的存款各3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项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凤成、计春江在景星信用社的存款各30,000元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刘凤成账号360130121001168131,计春江的账号3601301210013912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