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思科瑞气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思科瑞气体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003号原告: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建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思科瑞气体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天德,董事长。原告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思科瑞气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4.5元,减半收取计1062.25元,由原告山西凌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