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0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荣炽与罗建洪、冯金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炽,罗建洪,冯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林荣炽,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罗建洪,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冯金娣,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荣炽与被执行人罗建洪、冯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53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罗建洪、冯金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林荣炽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冯金娣有云浮市市区某号房(复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金娣所有的云浮市市区某号房(复式),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忠励陈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