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胡文雄、王赛花与刘战良、李连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雄,王赛花,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3804号原告:胡文雄,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王赛花,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刘战良,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连玲,女,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文雄、王赛花诉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礼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一群、王平西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雄、王赛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雄、王赛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12月24日债务人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三方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叁拾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后从2017年春节过后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就联系不上了。两人名下的汽车也没有在常州出现,两人再也没有在所居住的奥林匹克花园12幢甲单元201室出现过。而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已在2017年3月3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查封,至今厂里没有出现任何有关工作人员。原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文雄、王赛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止2016年12月24日为止合计借胡文雄、王赛花夫妇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特立此据(期限为一年),打卡:农行:李连玲薛家支行6228480418534753078”。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确认。另查明: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中巷股份合作社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从2017年春节后即已停产,也未出现过相关人员。上述事实,由借条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对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虽未届满,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确认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故对原告提前要求归还借款,并无不当。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主张的实体抗辩权以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文雄、王赛花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胡文雄、王赛花已预交,被告刘战良、李连玲、常州倍特轴承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赔款支付账号:单位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常州太湖中路支行,账号:52×××74)。审 判 长 莫礼花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