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凤鸣镇。被执行人宋某,女,生于1974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灵台县人,住甘肃省灵台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予以执行,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6)陕0323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