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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05刑终341(徐某)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八日作出(2017)湘05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以一审判决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红旆审 判 员  罗庆群审 判 员  李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奎代理书记员  谢松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