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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邵良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良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良诚,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83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良诚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良诚于2017年9月1日1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中山路湖北省中医院凤凰门诊大门前,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李某停放此处的红色筑慧轻骑牌TDR101Z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邵良诚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邵良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邵良诚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邵良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良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良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