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余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余磊,孙宪伟,刘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法定代表人:何晓广,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磊,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4日,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孙宪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惠霞,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日,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磊、孙宪伟、刘惠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2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磊、孙宪伟、刘惠霞200万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彭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