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胜玉申请执行刘成明、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玉,刘成明,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胜玉,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被执行人:刘成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明。申请执行人张胜玉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6)德仲字第14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成明、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汉市金轮镇亭江街1号内3号、4号罐内的甲醇140吨现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交由申请执行人处置。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