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558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方松正与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松正,李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586之二号原告:方松正,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李国伟,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松正诉被告李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松正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方松正负担。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