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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付宏让与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宏让,龙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宏让,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龙海科,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付宏让与龙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90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75元、执行费14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互联网金融,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费144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建军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