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凯诉被告袁菊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袁菊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82号原告杨凯,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河三村,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南华村隆华小区。被告袁菊生,男,汉族,1949年9月5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派出所新立社区居委会隆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诉被告袁菊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凯承担。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