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陈晨与虞祯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陈晨,虞祯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陈晨,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祯祎,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冬傲,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陈晨因与被上诉人虞祯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陈晨上诉请求:1.判令虞祯祎承担双方婚生子虞梁钰50%低能弱智康复医疗费用;2.判令确认潘陈晨、虞梁钰在上海市自忠路XXX弄XXX号公有住房内有法定居住权;3.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虞祯祎承担。事实和理由:1.因虞祯祎与第三人婚外情导致潘陈晨与虞祯祎的感情破裂,虞祯祎不顾双方婚生子虞梁钰弱智低能的现实,离家出走,长期在外不归,抛妻弃子,拒绝支付虞梁钰基本生活费及巨额的弱智康复治疗费,一审判决只判令虞祯祎每月支付虞梁钰抚养费1,800元,对于康复治疗费未予以考虑。2.上海市自忠路XXX弄XXX号系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虞祯祎的父亲虞明海,潘陈晨、虞祯祎、虞梁钰为同住人。虞梁钰于2013年5月11日在该住址报出生,潘陈晨于2013年8月25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因该房屋面积较小,生活不便,2013年6月潘陈晨、虞祯祎等一家五口搬出该房屋共同搬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租住,直至虞祯祎离家不归。一审未确认潘陈晨母子在上海市自忠路XXX弄XXX号房屋内的法定居住权,二审应当予以支持。虞祯祎辩称,不同意潘陈晨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虞祯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虞祯祎、潘陈晨离婚。2、婚生子虞梁钰由潘陈晨抚养,虞祯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鉴于本案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虞祯祎与潘陈晨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虞梁钰随潘陈晨共同生活,虞祯祎应自2017年7月起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虞祯祎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虞祯祎、潘陈晨各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围绕潘陈晨提起本案上诉的事由,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要求判令虞祯祎承担50%虞梁钰康复治疗费用的上诉请求。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一部或全部。原审法院综合虞梁钰的实际生活需要、虞梁钰存在发育迟缓之生理缺陷、虞祯祎和潘陈晨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考量,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酌定虞祯祎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潘陈晨上诉要求虞祯祎承担50%虞梁钰低能弱智康复费用,因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故虞梁钰今后如因弱智康复费用导致虞祯祎每月支付的1,8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治疗等需求,可就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关于潘陈晨要求确认潘陈晨、虞梁钰在上海市自忠路XXX弄XXX号公有住房内有法定居住权的上诉请求,因公房居住权不属于法定物权种类,当事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鉴于潘陈晨、虞祯祎婚后并未购买房屋,也未承租公房,潘陈晨、虞梁钰仅在婚后及出生后将户口迁入虞祯祎父母的公房内,故对潘陈晨要求取得上海市自忠路XXX弄XXX号公有住房居住权及离婚后潘陈晨、虞祯祎的居住问题不予处理,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潘陈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潘陈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王磊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