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蒲红华与徐晓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红华,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蒲红华,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徐晓东,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蒲红华与徐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蒲红华有149726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