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冉,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城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5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方武,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冉及其辩护人李方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冉将其装有一支仿“六四”手枪等物品的黑色单肩包放在其驾驶的鄂F×××××广州本田锋范牌轿车副驾驶处,沿宜城市市区中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道与振兴大道环岛出口时,将对向行驶的童文青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后,继续前行至中华大道与一阳街交叉路口,又与李俊章驾驶的皮卡车相撞。而后,张冉弃车逃离现场。宜城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张冉驾驶的肇事本田锋范牌轿车驾驶室内提取了遗留在车上的黑色GUCCI牌男士单肩包一个,包内装有仿“六四”手枪一支、VIVO牌手机一部及张冉的相关证件等物品。经鉴定,查获后送检的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1、丁某2真、周某1、周某2、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抓获经过,宜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冉未办理过持枪证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张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方武关于被告人张冉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张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宜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兴刚人民陪审员 杨立红人民陪审员 胡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