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卢红与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4642号原告:卢红,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涛,男,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1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5K95R。法定代表人:王涛,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卢红与被告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由于案件复杂于2017年6月2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卢红与王涛在互联网上相识。2017年3月10日,王涛称其与公司资金紧张需要现金向卢红提出借款。卢红找到其好友胡世彩,由胡世彩从其银行账户取出15000元后交给卢红。卢红分别于2017年3月11日、2017年3月15日透支信用卡共计20000元。2017年3月15日,卢红从其银行账户取出10000元。2017年3月15日,卢红将凑齐的4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王涛。借款时王涛告知卢红其与商贸公司共同向卢红借款。同日,王涛、商贸公司共同向卢红出具了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一周内归还。由于卢红与王涛关系要好,二被告承诺5000元作为利息,且还款时还100000元,故在欠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故起诉至本院。被告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3月15日,被告王涛、商贸公司向卢红借款现金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向卢红借款50000元。今向卢红借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借款人处王涛签字,商贸公司加盖公章。庭审中,卢红为证明王涛、商贸公司向其借款,举示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卢红向王涛索要借款,王涛表示资金不足尚不能还款。该微信所绑定的电话号码登记的使用人为王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卢红举示的欠条、微新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能够认定王涛、商贸公司共同向卢红借款45000元,卢红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王涛、商贸公司支付了出借款项,卢红与王涛、商贸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虽欠条上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但卢红自认实际借款为45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王涛、商贸公司应当按时足额向卢红还款。王涛、商贸公司向卢红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卢红可以要求王涛、商贸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故对卢红要求王涛、商贸公司归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王涛、商贸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偿还了借款45000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红归还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26元,由被告王涛、重庆好酒不见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 阳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