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字第40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国举与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举,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字第40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举,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乡王寨村委油坊李庄。被执行人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591号D栋201,组织机构代码:05659751-2。法定代表人丘亮泉。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举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钢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449-245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国举支付款项6303元、向申请执行人闫光定支付款项6346元、向杨恩洪支付款项255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字第4077号案受理执行。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一、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丘亮泉的存款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存款登记记录。二、经向广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辆登记记录。三、本院经向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四、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发布。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梁伟强审判员 陈垣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淑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