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林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212号原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21号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2274936X。法定代表人:刘世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四川,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林燕,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