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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某,庞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38岁,湖南省安乡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地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邱某某,女,41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庞某某,女,32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店导购员,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邀集被告人邱某某、庞某某,于2017年5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在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胜利巷一私房中开设茶馆,以提供麻将机、饮食等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抽水5万元。2017年公安机关前往现场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邱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庞某某被现场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三被告人抽水所得用于开支房租、生活费、雇请人员工资等;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于2017年7月1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共同退缴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孔某某、柴某某、蓝某、龙某某、周某某、高某、汪某某、赵某某、刘甲、李甲、李乙、郭某某、范某、王甲、王乙、刘乙、王丙、李丙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玉霞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视听资料,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庞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犯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均坦白犯罪事实,建议对上述三被告人分别判处四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三人组织多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抽水盈利,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某某、庞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庞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共同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上述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邱某某、庞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庞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四、对被告人王某、邱某某、庞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贺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耀露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