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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蔡爱华与莆田市奇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爱华,莆田市奇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蔡爱华,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莆田市奇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福厦路99公里奇奇汽车城办公大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5508798XD。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爱华被执行人莆田市奇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04执2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审判员 翁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唐嘉嘉书记员 彭智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