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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秀荣、燕丽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秀荣,燕丽霞,燕丽红,张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磁县宇航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常秀荣,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申请执行人:燕丽霞,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燕丽红,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张雷,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被执行人:磁县宇航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责人:郭丽英,职位。本院在执行常秀荣、燕丽霞、燕丽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磁县宇航出租车有限公司、张雷侵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      智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