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玉兰潘丽华、潘晓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兰,潘丽华,潘晓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217号原告董玉兰,75岁,1942年2月12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娟,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丽华,地址:东丰县。被告潘晓辉,地址: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董玉兰潘丽华、潘晓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兰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玉兰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