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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成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更224号罪犯成志,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成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成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319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志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319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成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志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邓飞审判员  程亚丽审判员  李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