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红艳与苏振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艳,苏振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173号原告:徐红艳,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苏振鲁,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徐红艳与被告苏振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