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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郑广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燕,郑广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特53号申请人:郑海燕,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郑广德,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代理人:郑海霞(系被申请人郑广德之妹),女,1966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郑海燕与被申请人郑广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申请人郑海燕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海燕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金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