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万兴源煤业有限公司、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兴源煤业有限公司,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东段(林滩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788476572A。法定代表人:臧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洲南路国际海洋城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98338M。法定代表人:张宗卫,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埃菲尔凯旋广场004号楼(原A)01单元127号、产权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2017年9月24日,买受人陈超(公民身份号码)以1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兴源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6)日仲字第3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