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志红、鲁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志红,鲁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2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红,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成飞,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上诉人吴志红因与被上诉人鲁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志红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义乌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吴志红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浙江省义乌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其户籍所在地在南安市,有其《居民身份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吴志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