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558南通百事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秦建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百事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秦建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百事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如皋市如皋港粤江路26号。法定代表人殷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一鸣、董颖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建廷,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南通百事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秦建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南通百事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双方成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