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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宇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宇澄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311号原公诉机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宇澄,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宇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8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谢宇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100000元,其中61441元属赃款,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其余38559元,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刑罚。宣判后,被告人谢宇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宇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宇澄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宇澄撤回上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福审 判 员 曾庆泉审 判 员 谢林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宗琪书 记 员 陈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