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7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珉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珉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797号之五被执行人李珉佳,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那隆镇居民。被执行人李珉佳因抢劫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72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5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缴纳罚金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义务。本案标的暂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本案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刑初335刑事判决第二项之并处罚金6000元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成军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