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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雪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雪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232号原告: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二路11号二座一幢9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81529021。法定代表人:尹大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琼,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佩岚,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雪姣,女,瑶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美林,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南,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佛山市诚森医院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区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