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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光叶与薛金环、青岛金吉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叶,薛金环,青岛金吉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76号原告:郑光叶,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振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金环,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金吉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415-15号1-2层。法定代表人王义青,职务经理。原告郑光叶诉被告薛金环、青岛金吉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不能提交被告的企业查询信息、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光叶对被告薛金环、青岛金吉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40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