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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罗支行与包丁学、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罗支行,包丁学,付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220号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罗支行(以下简称:兴福村镇银行高罗支行),住所地:宣恩县高罗镇龙河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77A1XO。法定代表人钟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艾民,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包丁学,男,1970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宣恩县。被告付兰英,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宣恩县。系包丁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兴福村镇银行高罗支行诉被告包丁学、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兴福村镇银行高罗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福村镇银行高罗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福村镇银行高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