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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家容,涂家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初668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5号。代表人尹作银,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席阳,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宋亚举,该分行员工。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朱家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2号。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余爱东,该管理人主任。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朱家容,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涂家兰(系朱家容之妻),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李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瑞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担保公司)、朱家容、涂家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左树青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彭军、人民陪审员周蓉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9日、10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之委托代理人席阳,被告恒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盛瑞公司之诉讼代表人余爱东,被告九鼎担保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博,被告朱家容、涂家兰之委托代理人李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诉称,2014年9月30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恒发公司签订《最高额融资协议》,约定:最高额融资额度为1200万元,最高额融资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4年9月30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止。具体贷款或融资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等,由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恒发公司另行签订具体融资合同约定。同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九鼎担保公司、盛瑞公司、朱家容、涂家兰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盛瑞公司、朱家容、涂家兰、九鼎担保公司分别为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期间内,在700万元、12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内,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向恒发公司融资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未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2014年9月30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恒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7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期限内采取固定利率,约定月利率为6.3‰。该合同2.6.1约定贷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逾期执行的利率上加收50%,并按此利率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清的利息计收复利。合同4.3.1约定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一次还本。本合同第8条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次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2015年4月1日,合同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恒发公司未能依约还款,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恒发公司立即清偿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1462958.04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合计8462958.04元;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月利率9.45‰为标准计算继续支付。2、判令九鼎担保公司、盛瑞公司、朱家容、涂家兰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恒发公司辩称,1、金融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2、恒发公司要求汉口银行宜昌分行提供对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的标准和明细。3、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能超过约定利息的1.5倍。4、复息不应计算在内,计算了罚息不能再计算复利。被告盛瑞公司辩称,1、盛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在枝江法院受理。2、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家容以盛瑞公司名义就恒发公司借款向汉口银行提供担保,未经盛瑞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担保无效。3、如庭审查明汉口银行未在2017年4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因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恳请贵院驳回汉口银行对盛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4、汉口银行诉求的本金之外的项目不仅重复而且过高,超过法定部分的约定无效。被告九鼎担保公司辩称,借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或代偿,希望汉口银行给九鼎担保公司提供明细。被告朱家容、涂家兰辩称,与以上恒发公司答辩意见相同。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融资银行)与恒发公司(融资申请人)签订编号为BD00001400HU号《最高额融资协议》一份,合同约定: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同意向恒发公司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为1200万元,最高融资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4年9月30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止。双方在合同中并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事件及处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贷款人)与恒发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为7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自该贷款的贷款发放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5%,贷款期限内,基准利率发生调整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本条第2.2项约定的方式相应予以调整,即自贷款发放日起至贷款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逾期时执行的利率上加收50%,并按此利率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还清的利息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采用本合同为编号BD00001400HU号《最高额融资协议》项下具体合同,本合同项下贷款自动纳入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因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评估、登记、鉴定、保管等而产生的费用(如有),均由借款人据实向相关机构支付;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一次还本;双方并就违约事件、违约救济、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于2014年10月1日向恒发公司发放借款700万元。恒发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出具借款凭证(借据),该借据载明的月利率为6.3‰,逾期执行利率9.45‰。2014年12月31日,九鼎担保公司代恒发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偿还利息22797.99元。截止2016年11月4日,恒发公司尚欠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1462958.04元,合计8462958.04元。2014年9月30日,九鼎担保公司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编号为DD00001400HN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依照其与债务人已经签订的编号为BD00001400HU《最高额融资协议》及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债务人已经或将要签订的多个具体融资合同的约定,在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期间内,在人民币700万元的最高融资余额限度内,依照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债务人已经或将要签订的多个具体融资合同(以下一并称为主合同)的约定,连续向债务人融资而形成的债权;在上述第1.1项所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连续获得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融资而形成的主债务的余额未超过上述最高融资余额限度,九鼎担保公司对债务人的该项主债务及其从债务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九鼎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九鼎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条第1.1项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各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生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情形的,以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保证期间起算日。九鼎担保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或主合同约定宣告债务提起到期的,保证期间从各该提起到期日开始计算。当日,盛瑞公司、朱家容、涂家兰作为担保人分别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担保人签订合同的内容与上述九鼎担保公司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仅将最高融资余额限度提升为1200万元。审理中,汉口银行宜昌分行未提交盛瑞公司作为恒发公司的担保人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提供担保时盛瑞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相关文件。同时查明,2017年9月,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583破1-1号民事裁决书,受理盛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担任盛瑞公司管理人。上述事实,有《最高额融资协议》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借款凭证》(借据)、拖欠明细、(2017)鄂0583破1-1号民事裁决书、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章程、《项目合作协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1、汉口银行宜昌分行与恒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融资协议》及与九鼎担保公司、朱家容、涂家兰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恒发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恒发公司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借据)为据,依法可以确认。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已依约向恒发公司提供借款,恒发公司未依约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3、九鼎担保公司、朱家容、涂家兰与汉口银行宜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明确其作为担保人对恒发公司就本案的全部主债务承担责任,故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要求九鼎担保公司、朱家容、涂家兰对恒发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保证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人民币1200万元和7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汉口银行宜昌分行要求保证人九鼎担保公司承担因700万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九鼎担保公司、朱家容、涂家兰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恒发公司追偿。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盛瑞公司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家容未经盛瑞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即向汉口银行宜昌分行提供担保,该担保系无效为由的答辩意见,因汉口银行宜昌分行未提交其对该答辩意见已尽到审查义务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在盛瑞公司未提交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由其提供担保,自身存在审查的过错。同时,盛瑞公司未依法按照公司章程出具决定即为汉口银行宜昌分行提供担保,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盛瑞公司在恒发公司不能清偿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债务的情形下应对汉口银行宜昌分行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偿还责任。6、恒发公司和盛瑞公司辩称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1462958.04元,合计8462958.04元,并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9.45‰为标准计算罚息及复利并支付。二、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在借款本金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不能依约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借款,则被告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50%的偿还责任。四、被告朱家容、涂家兰对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在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41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家容、涂家兰对被告湖北恒发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树青审 判 员  彭 军人民陪审员  周蓉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