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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33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军,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湘潭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犯盗窃罪,2004年5月10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4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7月1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7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2017)湘0304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军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军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军撤回上诉。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迪文审 判 员  刘欢欢审 判 员  易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