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国、王毅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国,王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国,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毅文,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蓬莱市。本院在执行王金国与王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毅文有汽车二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毅文汽车二辆,车号为:鲁Y×××××、鲁Y×××××.二、被执行人王毅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衍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声刚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684执660号烟台市公安局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金国与王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4执66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办理查封被执行人王毅文汽车二辆,车号为:鲁Y×××××、鲁Y×××××的有关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0月30日起止2019年10月29日止)附(2017)鲁0684执66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17年10月30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