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金雅娟、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雅娟,蔡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金雅娟,女,1946年2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蔡建林,男,1948年3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金雅娟与被执行人蔡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雅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建林支付案款1411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蔡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建林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蔡建林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3、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建林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蔡建林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4、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蔡建林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以笔录、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金雅娟,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金雅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蔡建林尚应支付141111元及利息、受理费575元、执行费2017元,共计14370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建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雅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虞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