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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许某1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1,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5529号原告:许某1,女,1957年3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2(系原告许某1弟弟),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职工。被告:李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农民。原告许某1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借款8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6年11月10日从原告处借款8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支拖未付。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1月10日,被告借原告款8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载明:”今借许某1现金8500元,借款人李某,2006年11月10日”,后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因此被告应履行偿还借原告款的义务。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许某1款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玉平人民陪审员王文学人民陪审员刘伟学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尹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