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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丽朋与李勇睿、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朋,李勇睿,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3民初909号原告:杨丽朋,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记书,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睿,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昔阳县。被告: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迎宾路(晋裕大厦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L4290639-9。法定代表人:王耀德,该单位经理。原告杨丽朋、王宾海与被告李勇睿、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宾海、杨丽朋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杨丽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记书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睿、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丽朋及王宾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营养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等项计50000元;2、二次按牙及伤残赔偿金待评定后一并要求追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王宾海、杨丽朋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杨丽朋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24420元、施救费1400元、评估费1420元,共计27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4日9时00分,被告李勇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小型客车载吕红美由北向南行驶至隆昔线328省道99公里+8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宾海驾驶的一辆冀E×××××号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宾海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报警至内丘县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该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因王宾海伤情严重被“120”救护车送往内丘县人民医院实施救治。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被告李勇睿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宾海不负责任。另查明,被告的晋K×××××的小型客车车辆所有权人为山西省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车主),并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为主张其权利,只有依法诉诸法律,请求依法作出公平、公正、合理裁决。被告李勇睿、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李勇睿、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没有对杨丽朋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故对杨丽朋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项目和数额问题:1、车损:根据原告提交的邢台盛金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邢盛评报损字(2017)第1707041号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报告书,杨丽朋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为26420元。2、施救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内丘县顺达停车场发票,原告花费施救费1400元。3、评估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邢台盛金机动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收据,证明原告花费评估费142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29240元。二、关于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李勇睿驾驶晋K×××××的小型客车与王宾海驾驶的杨丽朋所有的冀E×××××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勇睿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宾海无责任。晋K×××××的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是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该车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因为李勇睿是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的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损、施救费共计27820元,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已经调解赔偿);剩余25820元及评估费1420元,共计27240元,由被告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赔偿。综上所述,被告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共需赔偿原告杨丽朋经济损失共计27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杨丽朋经济损失共计27240元,汇入杨丽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62×××55;二、驳回原告杨丽朋对被告李勇睿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被告昔阳县圆眼家具城二部负担240.5元,由原告杨丽朋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涵      宇 微信公众号“”